申请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经逐级审核后,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。
申报材料:
1.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申请表(盖章原件1份);
2.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(盖章原件 1份);
3.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、简历 (盖章件 1份);
4. 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。(盖章复印件 1份); 注:管理人员(或专业人员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、导演、编导、摄像、表演学、电影学、播音主持、新闻学、汉语言文学(中文)、影视制作编辑、影视动画等。
5.办公场所证明(盖章原件 1份);
6.承诺书(盖章原件 1份)。
(备注:1.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(股东情况证明材料),由受理部门负责查询打印上报(盖章原件 1份);
2.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,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