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必须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《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》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(申请在省内经营企业)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。
2、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大陆公民。
3、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提供中文资质文件。涉及的外文资质必须按照国际惯例,翻译成中文。
4、中外合资企业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,申请书和规定的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,还应当提供合资合同复印件。
5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,应当及时向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审批部门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6、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内开展电信业务的和跨地区开展电信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的ICP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权限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。